印領清冊相關事宜
壹、 各項印領清冊請於請購系統中直接建檔列表
一、 借支及代墊注意事項: 所申請之請購案為借支或代墊(例如:演講費),請至本組網頁表格下載區下載借支印領清冊,表1一萬元以下借支及演講費代墊用印領清冊(出納組借支); 表2一萬元以上借支印領清冊 (主計室借支) ,上述表格請受款人填寫後由承辦人製作成電子檔MAIL至出納組信箱(cashier@ncut.edu.tw)
二、 填具清冊注意事項
1. 非固定薪資(兼職所得部份)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列預扣繳5%稅額
2. 所得人為外僑者,請附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及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如無居留證而居留滿
183天者,請附護照內頁入出境戳章影本);大陸人士請加附旅行證與入出境管理局通行證。
3.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請依健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問題請洽人事室承辦人。
貳、受款者帳戶名稱需與購案受款者名稱相同(第一次給付款項之受款者,以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為佳)。因帳號錯誤或其他原因,導致連續退匯二次者,一銀將收取重新匯款手續費,請承辦人將受款人名稱、帳號及金融機構代碼,填寫清楚避免退匯。
參、受款者若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應扣領薪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 補助費、獎金…等在內)情形,依規定預先法扣(依法院執行比例),交由債權人收取。
肆、 應併計薪資所得稅項目:
應併計所得稅項目: | 不併計所得稅項目: |
鐘點費(一般授課、雙軌、產碩專班等) |
加班費 |
生活津貼補助(結婚、喪葬、教育等) |
國外差旅費 |
工讀金(含僱傭型兼任助理) 助學金(有工讀付出勞務性質) |
交通費 |
社團指導費 |
公健保調差 |
夜間津貼 |
主管加給 |
進專工作費 |
導師費 |
年終獎金 |
不休假加班費(日薪) |
考績獎金 |
教官值勤加班費 |
學術研究費 |
員工國內進修學費補助 |
專業加給 |
論文口試費 |
休假補助費 |
工讀金(學習型兼任助理) |
論文指導費 |
以上為常用項目,若無所屬所得項目請至表單下載→所得歸類
所得稅憑單、補充保費證明單及自付保費證明單
為因應稅法修正並配合節能減碳,依規定本校於103年起免寄發紙本所得稅憑單及自付保費
證明單。但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本組改以e-mail加密方式寄送扣繳憑單及自付保費
證明單。
另開放網頁查詢管道,請於薪資、出納(含零用金)支付匯款查詢網頁查詢
(查詢類別請選扣繳憑單或保費證名單)。
若有疑問請洽分機2535吳小姐或2533賴小姐。
從e-mail收件時,請注意開啟附加檔案時,可先另存附加檔案,
並務必將使用中的所有瀏覽器都關閉,才能開啟附加檔案。
薪資、鐘點費、導師費發放時程
- 固定薪資入帳時間:每月1日
- 鐘點費入帳時間:上、下學期第一次付款時間分別為4月、11月中旬;其他各月份(5、6、7、12、1、2)每月約5號入帳
1.發鐘點費之週數(依教務處奉核簽呈為準)以教務處核定週數為主(每月週數不同,共18週)
2.超鐘點費發放之倍數(教務處有標準詳請洽承辦人)
- 導師費入帳時間:每月10日前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外籍人士辦理扣繳規定
ㄧ、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如何區分?
- 演講鐘點費(9B)執行業務所得為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無固定之場所、時間及對象;與職務無相關,未強制參加。
- 授課程鐘點費(50)薪資所得雖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包含學校課程編排內的講座鐘點);與業務相關,具進修性質或強制參加。
【稅法相關規定】
-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 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50。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 9B演講費所指的授課人員,不因身份而有所不同(即不必以本身專業為條件),所指的課程亦無一般課程或專業課程之分(題目無難易之分一般人皆能參與),如果授課人員雖係專家、學者而授課內容為專業性之專題演講,但只要是屬於整個訓練課程之一部份,則其領取之酬勞仍屬鐘點費歸類於薪資50。
二、所得類別9B: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全年18萬元免稅)?
-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 個人取得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
- 專題演講鐘點費(於公眾集會場所且無固定場所、時間、對象之演講)。
- 大專院校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發給論文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費」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審查費」。(財政部68/11/08台財稅第37870號函)
三 、外籍人士(含大陸人士)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 1月1日 起至 12月31日 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則屬於本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扣繳。
- 未滿183天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給付外國人鐘點費含生活費則不論金額均必須先代扣18%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即不扣稅,惟仍需檢附護照或居留証影本供出納組向國稅局申報該所得)。
- 各單位給付所得並代扣之所得稅款,請三日內送出納組,始能10天內向國庫繳清稅款至國稅局申 報,避免逾期繳納稅款及遲開扣繳憑單而衍生罰鍰,若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因遭罰鍰者,由承辦單位自行負責。